

引航事故险情等情况的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了提高引航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增强安全引航的责任感,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引航员。
3. 内容
3.1.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生引航事故,或遇有险情,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以各种形式尽快向引航调度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并接受、配合和协助调查。
3.2. 引航站在引航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局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3.3. 引航员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站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3.3.1. 恶劣的气象和海况;
3.3.2. 被引船舶不适航;
3.3.3. 没有足够的水深;
3.3.4. 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3.3.5.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3.3.6. 其他不适合引航的原因。
3.4. 引航员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引航站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3.4.1. 航道或其它水域水深有变化;
3.4.2. 有碍航行的障碍物;
3.4.3. 助航标志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熄灭;
3.4.4. 海难或海损,污染事故;
3.4.5. 船舶违反港口法令、规定等事项。
黄骅港引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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