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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事故险情等情况的报告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4日 点击数: 字号:【

1.      目的

为了提高引航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增强安全引航的责任感,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引航员

3.      内容

3.1.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生引航事故,或遇有险情,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以各种形式尽快向引航调度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并接受、配合和协助调查。

3.2.     引航站在引航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局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3.3.     引航员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站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3.3.1.   恶劣的气象和海况;

3.3.2.   被引船舶不适航;

3.3.3.   没有足够的水深;

3.3.4.   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3.3.5.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3.3.6.   其他不适合引航的原因。

3.4.     引航员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引航站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3.4.1.   航道或其它水域水深有变化;

3.4.2.   有碍航行的障碍物;

3.4.3.   助航标志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熄灭;


3.4.4.   海难或海损,污染事故;

3.4.5.   船舶违反港口法令、规定等事项。

 

 

 

黄骅港引航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