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旅费报销办法
(试行)(新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销原则:
出差人员的各种费用实行分项计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原则。
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时间、定人数。如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和住宿费、交通费超过本办法有关标准的,须经站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条 报销标准:
一、住宿费开支标准及办法:
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法,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发票为原始依据(住宿费须取得有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天数、费用项目等信息的明细清单)。报销数额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的按实际天数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负。两人以上一起出差,应安排两个同性别员工入住同一房间,以两人一个标准间的标准报销。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学习培训有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超过包干标准的,根据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据实报销。
项目 职务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
一般地区 |
特殊地区 | ||
城市 |
县城 |
特区和直辖市 | |
站领导 |
400 |
360 |
600 |
其余人员 |
300 |
280 |
500 |
二、交通费及伙食补助开支标准及办法
1.1 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
职务 |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
长途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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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领导 |
软卧 |
二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硬座车 (含大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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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卧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硬座车 (含大巴) |
|
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按以上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由站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1.2 除站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如确因工作需要,且预计坐车时间超过10个小时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2、员工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员工出差,以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可领取市内交通费标准为:县级市、地级市10元(最低补助标准),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15元,特区和直辖市20元(最高补助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站领导批准后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但不发给交通包干费。
3.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级市20元(最低补助标准),地级市30元,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45元,特区和直辖市60元(最高补助标准),若出差地点跨越两地区之间的,在途中时间(指乘交通工具时间)按高标准地区的标准记发伙食补助费,随同领导外出需要参加宴请有关人员的,伙食费按照早餐20%,午餐、晚餐40%的标准扣减当天的伙食补助。
4. 脱产学习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脱产学习是指与引航员或其他专业人员考取从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学习,并且要经站领导的批准。
4.1 交通费标准及办法;
4.1.1 属于一年内短期学习人员,所乘交通工具按出差人员的有关标准执行,但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
4.1.2 脱产在院校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员,寒、暑假往返的交通费按其余人员出差的有关标准执行,学习期间因私返家的,交通费不予报销。在校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
4.2 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脱产在院校学习人员的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补助,如果培训费用包含伙食费则不再补助。
三、以下情况不享受交通及伙食补贴;
1、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和参加会议性的学习期间,交纳
会务费的,会议期间不享受伙食、交通补助。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不享受交通费补助。
3、出差、培训和学习时有接待单位或培训单位提供食宿者将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及住宿费用。
第四条 各种报销票据必须正规。发票需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收据需有财政局监制章;各种发票、收据票面必须填写齐全、大小写相符,票面不得涂改。报销票据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本规定由引航站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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