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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点击数: 字号:【

 

一、本办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了引航站员工所享有的各类假别、休假的条件、请假的程序、批假的权限和全体员工应遵守的考勤办法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引航员休息按照《引航员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长白班职工按照正常节假日休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站全体员工。

三、假别及休假条件:
   
引航站员工因故不能出勤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别分为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和年休假等。

1、婚假
⑴员工结婚给假3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
⑵员工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再增加婚假一周(增加婚假一周,是指男女双方必须同时达到晚婚年龄要求初婚的,若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双方都不得享受增加婚假的待遇)。
⑶规定的婚假视为出勤。
2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和一贯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3天(路程假在外),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3、产假
⑴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⑵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时,给予42天产假。
⑶以上规定的产假包括节假日及公休日。
⑷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⑸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往返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4、工伤假
⑴员工因工负伤经医师检查不能继续工作,可请工伤假。请工伤假时,必须报站长核准,凡不经核准而休假的不按工伤假对待。
⑵ 工伤伤愈复工后,如因旧伤复发,经医师检查需休假的,医师开据的休假证明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核实。确属原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假处理。

3)工伤的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5、病假(包括非因工负伤)
⑴ 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并应提前1天向站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急病除外)。
⑵ 员工就诊,原则上利用非工作时间,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者,需经领导批准。

6、事假

员工因事需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员工请事假必须经领导批准。

7、年休假

综合考虑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引航站工作的特殊性质,引航站职工每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和休假时间必须服从站领导的统一安排。因故不能享受年休假者将不给予任何工资性的补偿,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做跨年累计。引航员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3-12月,且不能两人同时休年假,个人周休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

年休假的标准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四、请、销假手续

⑴ 员工请假应提前1天,普通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超过2天的需经主管站领导同意,超过4天的需经站长同意,如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旷工处理。
⑵ 员工假满和提前上班,应于当日报告站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进行销假。
⑶ 假满续假时,应于假满前一天申请续假,如未按期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
⑷ 员工请假、销假、续假均由考勤员进行登记,请假员工要及时告知请、销、续假的情况进行备案,考勤员要在考勤中如实反映各种情况。

五、批假权限
普通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超过2天的需经主管站领导同意,超过4天的需经站长同意需经站领导批准。

六、考勤和工资核定办法
⑴ 专人负责。引航站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各级领导和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做好考勤管理工作。
⑵ 严格考勤。必须坚持日考月报,严禁平日不记录考勤,月终补填或估报的不负责做法。每月考勤应由站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各种假条报送综合科进行备案。如发现考勤有差错,应由考勤员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⑶ 每月考勤统计应在工资发放前完成,工资发放以考勤为依据,年终奖的发放参照全年考勤情况。

六、假期期间职工待遇

     参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270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假期期间职工待遇如下:

⑴婚假、丧假和年休假期间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引航员:基础工资;机关后勤职工:档案工资。下同)支付工资,享受年终奖。

⑵请事假的员工,要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事假的固定平均日工资,扣除标准为:

引航员(事假天数÷21)×当月基础工资

机关后勤职工(事假天数÷21)×当月档案工资

站内员工所请的事假可以冲抵年休假,超出规定年休假时间的按照本条中的办法进行核定当月工资。事假期间不享受年终奖。

⑶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按照职工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规定医疗期以外的,单位按照职工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的6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可以冲抵年休假,年休假完全冲抵完后,开始按上述规定计算医疗期,但在在医疗期无论以内或以外均不享受年终奖。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档案工资,不享受月奖和年终奖。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按照职工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并享受年终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此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处罚

1.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⑴无故缺席工作岗位;

⑵不按时参加站内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又无正当理由者;

⑶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

⑷在工作时间内,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工作者。

    站内全体员工均应遵守站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因事、病等原因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私自涂改或骗取各种假条的,经查实后,一律按旷工处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要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工职的处罚。

旷工者给予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引航员严禁私自换班、替班和空岗,一经发现私自替班、换班和空岗者,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        本办法由引航站负责解释。

九、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