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针对黄骅港港区的特殊条件,为了在船舶失控的情况下避免或减小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引航员、引航调度员。
3.内容
船舶失控是指主机失灵、舵机失灵和船舶失电等情况。
3.1 船舶失控立即采取的一般措施
3.1.1 立即显示失控船的号灯和(或)号型,
夜间:立即关闭桅灯,同时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白天:立即显示垂直两个锚球,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3.1.2 应立即向VTS报告失控的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援助,尽早地通知引航站调度,引航调度接到报告后要尽快通知引航站值班领导。
3.1.3 通过VHF13或08频道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状况和当时处境,请其他船舶注意防范,主动避让。
3.1.4 紧急备双锚,做好抛锚准备。
3.1.5 若情况紧急或有潜在危险,应申请港内拖轮援助。
3.2 船舶失控应急操船行动
3.2.1 主机失灵
3.2.1.1 利用淌航速度用舵避让、避险,尽量控制船舶,防止搁浅或碰撞事故的发生。
3.2.1.2 若淌航速度较快应谨慎用锚,待船速降下来船舶难以控制时再择机拖锚,最好是拖双锚,注意刹住锚链和使用适当的链长。
3.2.1.3 如周围水深条件允许,尽量避开航道抛锚(注意正确用舵)。
3.2.1.4 如在航道内出现主机失控,利用余速操舵使船尽可能保持在航道中央偏上风上流方向,舵角开始应小些,随后应大些,待船舶接近停住时抛锚控制船位在航道内,如搁浅已不能避免,应采取措施尽量使船舶平搁在航道边坡上,尽量避免船尾先搁浅。
3.2.2 舵机失灵
3.2.2.1 立即命令船舶启用应急舵操控船舶,并视情况减车、停车或倒车,当使用倒车时要注意螺旋桨的致偏效应造成船舶不利偏转。
3.2.2.2 若淌航速度较快谨慎用锚,如抛锚,最好是拖双锚,注意刹住锚链和使用适当的链长。
3.2.2.3 如在航道中舵机失灵,且搁浅已不能避免,如可能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船尾搁浅,损伤舵及推进装置。
3.2.3 船舶失电
3.2.3.1 全船进入应急状态。
3.2.3.2 询问机舱恢复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时间。
3.2.3.3 必要时用锚来控制船舶,若淌航速度较快谨慎用锚,最好是拖双锚,注意刹住锚链和使用适当的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