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引航法规>规章制度 > 正文

船舶失控应急预案(2011修正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点击数: 字号:【

1.目的

针对黄骅港港区的特殊条件,为了在船舶失控的情况下避免或减小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引航员、引航调度员。

3.内容

     船舶失控是指主机失灵、舵机失灵和船舶失电等情况。

3.1  船舶失控立即采取的一般措施

3.1.1  立即显示失控船的号灯和(或)号型,

夜间:立即关闭桅灯,同时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白天:立即显示垂直两个锚球,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3.1.2  应立即向VTS报告失控的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援助,尽早地通知引航站调度,引航调度接到报告后要尽快通知引航站值班领导。

3.1.3  通过VHF1308频道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状况和当时处境,请其他船舶注意防范,主动避让。

3.1.4  紧急备双锚,做好抛锚准备。

3.1.5  若情况紧急或有潜在危险,应申请港内拖轮援助。

3.2  船舶失控应急操船行动

3.2.1  主机失灵

3.2.1.1  利用淌航速度用舵避让、避险,尽量控制船舶,防止搁浅或碰撞事故的发生。

3.2.1.2  若淌航速度较快应谨慎用锚,待船速降下来船舶难以控制时再择机拖锚,最好是拖双锚,注意刹住锚链和使用适当的链长。

3.2.1.3  如周围水深条件允许,尽量避开航道抛锚(注意正确用舵)

3.2.1.4  如在航道内出现主机失控,利用余速操舵使船尽可能保持在航道中央偏上风上流方向,舵角开始应小些,随后应大些,待船舶接近停住时抛锚控制船位在航道内,如搁浅已不能避免,应采取措施尽量使船舶平搁在航道边坡上,尽量避免船尾先搁浅。

3.2.2  舵机失灵

3.2.2.1  立即命令船舶启用应急舵操控船舶,并视情况减车、停车或倒车,当使用倒车时要注意螺旋桨的致偏效应造成船舶不利偏转。

3.2.2.2  若淌航速度较快谨慎用锚,如抛锚,最好是拖双锚,注意刹住锚链和使用适当的链长。

3.2.2.3  如在航道中舵机失灵,且搁浅已不能避免,如可能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船尾搁浅,损伤舵及推进装置。

3.2.3  船舶失电

3.2.3.1  全船进入应急状态。

3.2.3.2  询问机舱恢复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时间。

3.2.3.3  必要时用锚来控制船舶,若淌航速度较快谨慎用锚,最好是拖双锚,注意刹住锚链和使用适当的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