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碰撞应急预案(2011修正版)
1.目的
针对引航作业的特点,为了在发生碰撞事故时,减小碰撞损失,防止污染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引航员、引航调度员。
3.内容
3.1 碰撞前引航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有效手段(采取抛锚、全速倒车、拖轮制动等)降低碰撞速度,降低碰撞动能。
3.2 碰撞前引航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有效手段(采取抛锚、拖轮协助等),调整碰撞角度,尽量减小碰撞损失。
3.3 引航员应立即将碰撞的简要情况向VTS、引航调度报告,若情况紧急,有人员伤亡情况,立即请海上搜救中心给予援助。
3.4 在船舶靠离泊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失去控制,与码头或岸上设备的碰撞已不可避免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引航员应尽一切可能避开碰撞岸上的重要设施设备,避开碰撞船舶的重要部位;引航员在碰撞过程中及碰撞后要保持镇定,尽可能利用一切手段控制住船舶,防止由于慌乱放弃指挥或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二次碰撞。
3.5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失去控制,与防波堤的碰撞已不可避免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尽量以本船船头碰撞,避开船舶的重要部位如机舱等;当船舶与防波堤发生碰撞后,全船立即进入应变状态,要让船长派人查明破损部位损坏情况,有无进水、油污染情况,如船舶大量进水且未破损舱不能提供足够的储备浮力或使船舶下堤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尽量固定船舶,并立刻申请外援;如船舶未进水或虽然进水但未破损舱能提供足够的储备浮力且船舶继续保持触堤状态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建议并协助船长脱离触堤,下堤后必要时可进行抢滩。
3.6船舶在航行或靠离泊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失去控制,与浮筒的碰撞已不可避免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引航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有效手段,调整碰撞姿态,尽量使浮筒不通过本船船底及螺旋桨、舵叶的部位,避免对其造成损伤;当船舶与浮筒发生碰撞后,全船进入应变状态,要立即让船长派人查明碰撞部位损坏情况,螺旋桨、舵叶有无受损,在无紧迫危险时要确定螺旋桨、舵叶无损坏的情况后,才可以使用车舵操纵船舶。
3.7 船舶在航行或靠离泊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失去控制,大船与大船间的碰撞已不可避免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本船尽量降低碰撞速度,调整船舶姿态,避开船舶重要部位(机舱等);船舶发生碰撞后,应立即要求船长发出警报,全船按应变部署的要求进入紧急状态;派人查明破损部位损坏情况,有无进水、人员伤亡、油污染情况,对损失情况做进一步判断,当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建议并协助船长进行抢滩;若碰撞部位在机舱,应建议船长指派机舱人员查明碰撞部位及机器受损情况 ,对主机、辅机、舵机等机舱设备的损坏做出估计和抢修;要求船长指派专人监视破损部位,及时向船长、引航员报告监测结果,以便确定施救方案和判断是否需要外援;黑夜里两船发生碰撞,应建议开启全部照明设备,以免船员在黑暗中摸索造成伤亡;如对方处于危险状态,应建议船长在保证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全力设法救助,但必须在了解对方需要救助并经对方同意后,才能行动;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求助并建议船长立即发出求救信号,以便附近和过往船舶尽快前来救援。
3.8 船舶在航行或靠离泊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失去控制,大船与小船间的碰撞已不可避免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尽量避免本船船头直接压沉小船,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当小船与本船发生碰撞,且有人员落水时应该及时停车,全船按应变部署的要求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营救落水者,并立即请海上搜救中心给予援助;当小船与本船发生碰撞后,引航员应要求船长派人查明本船碰撞部位有无破损、油污染情况,对损失情况做进一步判断。
3.9 碰撞事件全过程中引航员应做好相关记录,碰撞应急处置完成后,应根据纪录和回忆,详细写出本船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与他船碰撞时还应写出对方的避碰行动)、损坏情况,要求船长及其他目击碰撞的船员签字证明,作为向海事部门或上级机关报告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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