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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职责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6日 点击数: 字号:【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船舶引航管理条例》,规范本港引航工作,保障安全引航,避免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职责。

2.      范围

本职责适用于引航站全体引航员。

3.      内容

3.1.     引航员的任务是引领国际、国内船舶安全地进出港口和在港内移泊,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海上引航和救助作业。因此,引航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熟练的船舶操纵技能,丰富的引航经验以及一定的航海理论基础知识,熟悉港口水域的水文情况和有关章则、法令,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

3.2.     引航员在接到引航调配指令后,应按要求及时登船引航,不得无故拖延。

3.3.     在执行引航任务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航行的章则、法令、港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等有关规定,保障船舶进出港和移泊的安全。

3.4.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了解被引船舶的操纵性能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3.5.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交管中心及时报告被引领船舶的动态。

3.6.     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3.6.1.   航道或其它水域水深有变化;

3.6.2.   有碍航行的障碍物;

3.6.3.   助航标志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熄灭;

3.6.4.   海难或海损,污染事故。

3.6.5.   船舶违反港口法令、规定等事项。


3.7.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交管中心及引航站报告:

3.7.1.   恶劣的气象,海况;

3.7.2.   被引船舶不适航;

3.7.3.   没有足够的水深;

3.7.4.   导助航标失常;

3.7.5.   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3.7.6.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3.7.7.   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做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被引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地点。引航员在向引航站报告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离船。

3.8.     在引领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3.8.1.   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3.8.2.   尽快向引航站和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3.8.3.   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3.9.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报交管中心同意后方可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