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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6日 点击数: 字号:【

根据国家交通部关于海港引航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要求,结合黄骅港航道的特殊条件,总结长时间多名各级别引航员的引航经验,教训,组织多名资深引航员反复论证,在兼顾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此规定作为黄骅港安全引航的规范化标准。

1.      针对黄骅港自然水深和航道的特殊条件,船舶进出口引航必须依靠DGPS导航系统。

2.      对来黄骅港的船舶的要求:

2.1.     车、舵、锚、罗经等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船舶适航。

2.2.     必须装配有性能优良的雷达设备。

2.3.     空船进港应保持正常航行的压载状态以符合安全操纵标准(具备合适的吃水和吃水差)。

2.4.     配备有符合《SOLAS》公约要求的引航梯。

2.5.     离港重载船尤其在气温较低时,必须提前活车以保证在船舶航行至30#浮标时船速达到10节以上。必要时可用拖轮顶推尾部加速。

2.6.     长度210以上和.第一次挂靠本港的船舶在来港意向确认前,须经引航部门核准。

2.7.     需要提供引航服务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向引航站提交申请。

3.         对气象的要求:

3.1.     风力达6级(10.8/秒、21节)暂停引航作业。

3.2.     海上能见度在1000以下,暂停引航作业。

3.3.     海面涌浪很大,引航员上下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暂停引航作业。

4.         对富裕水深的要求:

4.1.     200以下的船舶富裕水深全程不小于1.0

4.2.     200以上(含200)的船舶富裕水深全程不小于1.5


4.3.     宽体船舶、操纵性能不良的船舶、下沉量比较大的船舶或波浪较大时的重载离港船舶均应适当增加富裕水深。

4.4.     航道水深按海事部门公布的实测航道边线或边线以内的最浅点计算使用。

5.         对夜间引航的要求

5.1.     靠在一期码头长度210以上的船舶,靠在二期码头的长度200及其以上的船舶暂不夜航。

5.2.     对于操纵性能不良的船舶和操纵难度大的特种船舶,原则上不安排夜航,如生产特需时经站领导同意,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且流速较缓时出港,必要时应申请拖轮顶护航。

5.3.     夜间引航作业时,港口主要导助航标志的灯光必须正常,同时对风力视线及涌浪高度应从严要求。

6.         对码头泊位的要求

6.1.     泊位预留档距不小于船长的120%,临近靠泊的两船之间距离为两船船长之和的百分之十,长度小于100的船舶预留档距为:船长+20

6.2.     码头装船机在靠离船时必须移至安全位置,保持静止。至少不能在船头船尾位置。

6.3.     夜间作业泊位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4.     配备数量足够且合格的带缆人员。

6.5.     靠泊时,泊位上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指泊标志(白天:指泊旗;夜间:指泊灯)

6.6.     设立码头指泊长,其主要职责是:船舶靠作业时,听从引航员的指挥,随时为引航员提供泊位、港池的通航情况;按照船方的意图组织、实施系解缆工作;随时保持与引航员的高频通讯联系。

7.         冬季引航的特殊要求

进入冰期,引航作业要注意运用好如下几项安全防范措施:


7.1.     动船前要主动关照船方将冷却水改为内循环或备好针对冷却水口被冰絮堵塞的应急措施,严防在航道中或靠离泊操纵中发生主机停车现象。

7.2.     港内靠、离泊作业前应先指令拖轮将相关水域的大块浮冰全部破碎。

7.3.     冰情严重时应暂停夜间引航作业,白天重载出口需申请拖轮护航。尤其要注意新防沙堤口门处(30#浮标附近)的冰况,如发现有大面积的较厚浮冰必须指派拖轮事先破碎。

7.4.     冬季枯潮要注意确保被引船船底留有符合规定足够的富裕水深。

7.5.     气温低时,上下船要注意脚下防滑。必须要求交通船和大船做好防滑工作,上下绳梯要有足够的人手保护。感到不安全时不可强行上下。

8.         重载船舶涨潮出港的特殊要求

重载船舶涨潮时出口,在28#---32#浮标段,都遭遇到强流压,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避免搁浅的事故发生,以下船舶避开涨潮出港:

8.1.     船长195及以上且吃水10以上的船舶;

8.2.     最高静水船速低于10节的船舶;

8.3.     引航员发现操纵能力差,尤其是舵效差,电罗经随动慢的船舶;

8.4.     超港口设计规范的大型船舶。

9.         为了保证引航安全,应满足引航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严禁疲劳作业。

10.     引航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杜绝无视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一味蛮干的现象。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2.     本规定由黄骅港引航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