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航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引航员等级、任职条件和职责
第一条: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河北海事局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黄骅港通航条件,引航员的等级划分为:高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二级甲等引航员、二级乙等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助理引航员共五级六等。
第二条:各等级引航员任职条件和职责。
一、高级引航员
通过交通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高级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由引航站正式聘任后,即可任此职务。
高级引航员除能够履行一级引航员职责外,还应能够解决引航工作中的疑难课题;能对本港引航工作和涉及引航的港口建设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能胜任各种复杂困难条件下的特殊引航任务和海上救助、脱浅等抢险任务;能对其他级别的引航员在理论上和技术上给予有效地指导和帮助。
二、一级引航员
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一级引航员证书并经引航站评估,由引航站正式聘任后,可担任此职务。
一级引航员应能胜任进出本港的所有类型船舶或设施的引航任务;能胜任一般条件下的海上救助、脱浅等抢险任务;能对本港引航工作和涉及引航的港口建设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能对二、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的工作和学习给予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甲类一等海船船长,取得一级引航员证书后,担任三级引航员3个月,经考核、评估合格后,可升级为二级乙等引航员;担任二级乙等引航员3个月,经考核、评估合格后,可升级为二级甲等引航员;担任二级甲等引航员6个月,经考核、评估合格后,可升级为一级引航员。
三、 二级引航员
(一)二级甲等引航员
担任二级乙等引航员12个月并引领总长
二级甲等引航员应能胜任二级引航员船舶引领范围内的所有船舶的引航任务;能协助一级或高级引航员完成复杂气象条件下或其他的特殊引航任务;能有效指导二级乙等、三级和助理引航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二级乙等引航员
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引航员证书并经引航站评估,由引航站正式聘任后,可担任此职务。
二级乙等引航员可有限制地部分承担二级引航员所应胜任的引航工作和职责;能协助高级别引航员完成其他一般性的引航任务;能有效指导三级和助理引航员的工作和学习。
甲类一等海船船长,取得二级引航员证书后,担任三级引航员3个月,经考核、评估合格后,可升级为二级乙等引航员。
四、三级引航员
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三级引航员证书并经引航站评估,由引航站正式聘任后,可担任此职务。
三级引航员应能胜任所有三级引航员引领范围内的来港船舶的引航工作,并能协助高级别引航员完成其他一般性的引航任务。
五、助理引航员
经引航站录用,持有正规航海院校航海技术专业(船舶驾驶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甲类一等二副及以上证书,报请海事主管部门按照《河北海事局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登记注册后,可聘为助理引航员,进行引航技术的学习。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船,应当在二级及以上级别引航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二章 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尺度范围
第三条:根据《河北海事局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参照各种类船舶对引航技术要求的难易程度不同,结合黄骅港现阶段的通航条件,划分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范围如下:
一、高级和一级引航员引领范围:
(一)高级和一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来港的任何船舶和完成其他特殊的引航任务。
(二)下列船舶必须由一级或高级引航员引航:
1、超过港池或航道设计规范船舶(根据航道目前实际状况,暂定船长
2、无动力或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船舶;
3、装载散装一级危险品的船舶、油轮、液体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
4、客船、滚装船、军事舰艇或负有特殊任务的船舶;
5、船舶的并靠作业;
6、钻井平台拖带进出港作业;
7、首次来黄骅港的特殊型体船舶;
8、在特殊情况下,由海事局、引航站特别指定的船舶。
二、二级引航员引领范围:
(一)、二级甲等引航员引领范围:
1、长度小于等于
2、除指定由一级或高级引航员引领范围以外的船舶。
(二)、二级乙等引航员引领范围:
1、长度小于等于
2、除指定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引航员引领范围以外的船舶。
三、三级引航员引领范围:
1、长度小于等于
2、除指定由二级乙等及以上引航员引领范围以外的船舶;
3、三级引航员不能引领任何危险品船。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四条:引航员在引领船舶过程中违反《细则》的规定,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引航员服务薄、引航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引航员服务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同时根据引航员的工作表现制定奖惩制度如下:
一、对于工作积极、遵章守纪、业绩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重大技术成果的引航员经引航站领导研究予以嘉奖。
二、对于不服从调派、无故延误登轮引航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引航任务、故意刁难不配合生产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有关方面投诉的引航员,将根据引航站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三、由于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引航员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引航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等、降级使用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黄骅港引航站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