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航员上下船时人身安全的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引航员上下船时的人身安全,避免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引航员、引航交通船、被引船舶。
3. 规定内容
3.1. 引航员应按SOLAS公约中有关引航梯设置规定的要求,在现场认真检查,督促船方按规定设置。其中包括踏板,间距,长板,安全绳,扶杆踏梯,救生设备,照明,人员协助等必须符合规定,以保证引航梯装置的安全性。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暂停上下船,并要求船方改正,否则,可拒绝登船。
3.2. 使用舷梯时,应放好扶栏和跳板,并穿好扶绳和放好安全网,在上下舷梯时,应注意试踏舷梯最下端的横踏板,以检查踏板销是否插牢,落实后方可上下,严禁在未安装跳板的情况下跳跃上下船。
3.3. 引航员上下船时,拖轮和被引船舶在没有人接送的情况下,应立即提出交涉立即解决,否则应拒绝上下船。
3.4. 对引航梯没有固定在主甲板或合格装置上:发现绳索霉烂,踏板断裂等现象时,引行员应立即停止上下船,并通知船方重新固定或更换。如果对装置有怀疑时,应督促船方按规定派人试踏,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5. 拖轮在接送引水员上下船时,必须靠妥后才能上下,并有专人接送,将引水梯放在拖轮甲板上,防止拖轮上下跳动,拖断引航梯。冬天在登船处放好防滑垫。如果能见度情况允许,拖轮应暂时关闭雷达天线,以防辐射。引航员上下船期间应与拖轮保持VHF联系,以及时处理和协调现场出现的问题。
3.6. 引航员上下船时应谨慎小心,手抓牢,脚踏实,下船登引航船时,应注意落脚点,
防止滑倒,同时注意头部防碰。
3.7. 干舷超过
3.8. 采取船尾上下船时,应由引航员和被引船船长共同确定,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上下船。
3.9. 引航员上下船时必须穿着救生衣及其防护用品。
黄骅港引航站
- 上一篇:多船相继进出港安全操作规则[ 05-14 ]
- 下一篇:能见度不良下引航规定[ 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