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见度不良下引航规定
1. 目的
为保障船舶及港口设施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引航员,包括助理引航员。
3. 内容
3.1. “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3.2. 熟悉黄骅港有关主管机关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黄骅港引航安全管理规定》。
3.3. 认真了解被引船舶的车、舵、锚、雷达等设备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要了解船舶的吃水和装载状态,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操纵状态。
3.4. 引航员要向被引船的船长提供自己的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的操纵方案,并虚心听取船长的意见。
3.5. 保持正规瞭望,加派了头,备锚,利用一切手段及时发现海上的各种目标,必要时申请拖轮在前方开路,清理航道上的船舶,要求被引船的雷达要具有自动标绘功能。
3.6. 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使,对周围的目标有怀疑时,应用各种手段及时确认,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紧迫局面发生。
3.7. 平时应抓住时机,利用雷达观测和目测助航标志和DGPS比对,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3.8. 认真检测雷达,了解雷达的各种误差,尤其是雷达的船艏线误差和罗经差,以便准确地进行标绘和计算。雾航中,两部雷达,远近距离交替使用,对发现的目标进行系统观测和标绘,以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预报。
3.9. 保持VHF13和VHF08频道守听,及时了解其他船舶的动态,协调避碰行动。
3.10. 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尤其要保证船舶有足够的富裕水深,以便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
3.11. 航行过程中,突遇浓雾时,在水深允许的情况下,应果断转出航道下锚,等视线良好时继续航行,下锚时要密切注意周围情况,保持VHF守听,鸣放雾中航行规定的声号,并将锚位及时报告VTS;若因吃水或其他原因不能驶离航道时,应保持VHF联系,慢速行驶,精确定位,准确判断,保障航行安全。
黄骅港引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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