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针对黄骅港航道的特殊条件,为防止搁浅碰撞等事故,特制定本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引航员和引航调度
3.内容
船舶失控是指主机失灵、舵机失灵和船舶失电等情况。
3.1 船舶失控立即采取的一般措施
3.1.1 立即显示失控船的号灯和(或)号型,
夜间:立即关闭桅灯,同时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白天:立即显示垂直两个锚球,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同时显示号灯和(或)号型。
3.1.2 向主管机关VTS报告:船名、船长、吃水、时间、地点、估计后果、有何要求等内容,同时向港调、引航站调度,引航调度接到报告后要尽快通知引航站值班领导。
3.1.3 通过VHFCH1或VHF08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状况和当时处境,请其他船舶注意防范,主动避让。
3.1.4 紧急备双锚,做好抛锚准备。
3.1.5 若情况紧急或有潜在危险,应申请港内拖轮援助。
3.2 船舶失控应急操船行动
3.2.1 主机失灵
3.2.1.1 利用淌航速度用舵避让避险,尽量控制船舶防止搁浅或碰撞事故的发生。
3.2.1.2 若淌航速度较快应谨慎用锚,待船速降下来船舶难以控制时在择机拖锚,最好拖双锚,出链长控制在2.5—3.0倍水深;若拖单锚,应抛水深较浅的一侧锚并配合用舵;
3.2.1.3 如周围水深条件允许,尽量避开主航道抛锚(注意正确用舵);
3.2.1.4 如在航道内出现主机失控,利用余速操舵使船尽可能保持在航道中央偏上风上流方向,舵角开始应小些,随后应大些。待船舶接近停住时抛锚控制船位在航道内。如搁浅势在难免应采取措施尽量使船舶平搁在航道边坡上,尽量避免船尾先搁浅。
3.2.2 舵机失灵
3.2.2.1 立即指示船舶启用应急舵操控船舶;
3.2.2.2 若应急舵无效,应立即停车;
3.2.2.3 若淌航速度较快注意用锚;最好是拖双锚,出链长为2.5—3.0倍水深;若拖单锚,应抛水深较浅一侧的锚;
3.2.2.4 慎用全速倒车,以避免螺旋桨的致偏效应造成船舶不利偏转。
3.2.2.5 如在航道中舵机失灵,且搁浅势在难免,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船尾搁浅损伤舵及推进装置。
3.2.3 船舶失电
3.2.3.1 全船进入电源故障或损坏时应变部署。
3.2.3.2 询问机舱电源修复的可能及预计需时。
3.2.3.3 必要时用锚来控制船舶,若淌航速度较快注意用锚;最好是拖双锚,出链长为2.5—3.0倍水深;若拖单锚,应抛水深较浅一侧的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