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针对引航作业的特点,为防止碰撞事故发生,减小碰撞损失,防止污染环境,特制定本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引航员和引航调度。
3.内容
船舶碰撞分为船舶与固定物体的碰撞和船舶之间的碰撞。
3.1 船舶与码头碰撞
在船舶靠离泊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失去控制,与码头或岸上设备的碰撞已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3.1.1 引航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有效手段(采取抛锚、全速倒车、拖轮制动等)降低碰撞速度,降低碰撞动能。
3.1.2 引航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有效手段(采取抛锚、拖轮协助等),调整碰撞角度,尽量增大碰撞面积。
3.1.3 尽一切可能避开岸上的重要设施设备,避开船舶的重要部位。
3.1.4 引航员在此过程中要保持镇定,尽可能利用一切手段控制船舶,靠回泊位,防止由于慌乱放弃指挥或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二次碰撞。
3.1.5 引航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交管中心和引航调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写出事故报告报主管机关,并协助调查。
3.2 船舶间的碰撞
3.2.1 船舶碰撞前的应急操船:
3.2.1.1 当两船碰撞不可避免时,尽量减小碰撞速度,调整碰撞角度(本船尽量以船头碰撞),避开船舶重要部位(机舱等)。
3.2.1.2 尽量降低碰撞速度,如采取紧急倒车或抛锚制动等措施,减小动能,降低碰撞损失。
3.2.2 当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3.2.2.1 船舶发生碰撞,应立即停车,通知船长并迅速发出警报,全船按应变部署的要求进入紧急状态。
3.2.2.2 引航员应立即将碰撞的简要情况报告给VTS,并报告引航调度。若情况紧急,有人员伤亡情况,立即通过VTS请求海上搜救中心给予援助。
3.2.2.3 请船长派人查明破损部位损坏情况,有无进水、人员伤亡、油污染情况及程度,对损失情况做进一步判断。当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建议并协助船长进行抢滩。
3.2.2.4 若碰撞部位在机舱,应建议船长指派机舱人员查明碰撞部位及机器受损情况 ,对主机、辅机、舵机等机舱设备的损坏做出估计和抢修,并报告VTS。
3.2.2.5 黑夜里两船发生碰撞,应建议开启全部照明设备,以免船员在黑暗中摸索造成伤亡。
3.2.2.6 请船长指派专人监视破损部位,及时向船长、引水报告监测结果,以便确定施救方案和判断是否需要外援。
3.2.2.7 两船发生碰撞后,如对方处于危险状态,应建议船长在保证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全力设法救助,但必须在了解对方需要救助并经对方同意后,才能行动。
3.2.2.8 若碰撞后,情况严重,应建议船长立即发生求救信号,以便附近和过往船舶尽快前来救援。
3.2.2.9 大船与渔船碰撞时,则大船首先协助救助渔船,若渔船有人落水,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营救落水者。
3.2.3 碰撞应急处置完成后,应尽可能回忆本船所采取的避碰措施以及对方的避碰行动,并检查确认双方损坏情况,做好相应的记录,要求船长签字或由其他目击碰撞的船员签字证明,作为向海事部门或上级机关报告的凭证。
3.2.4 在24小时内向海事机关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